(2013)靖民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61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敖包梁村,农民。被告张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凤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