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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6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多田服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八绣花厂破产管理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世多田服装有限公司,天津市第八绣花厂破产管理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315号原告天津市世多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振中路118号(第八绣花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32831002。法定代表人王锡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雪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培毅,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第八绣花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东区红星路荣众家具城旁(天津首饰厂院内)。负责人张镇,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长江道10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03071995。法定代表人柳凤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该公司法规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周良庄镇周良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1857658。法定代表人吴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汉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世多田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第八绣花厂破产管理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世多田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天津市世多田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40元,减半收取16520元,由原告天津市世多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6520元。鉴定实际支出费用2000元,由原告天津市世多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桂军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