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周致勤与孙勇、杭州亿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致勤,孙勇,杭州亿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周致勤。被告:孙勇。被告:杭州亿锦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周致勤与被告孙勇、杭州亿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周致勤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