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孟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农民。被执行人孟宪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新与被执行人孟宪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