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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民一初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2404号原告:祝某某,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