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蔡尚杉与郭永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尚杉,郭永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210号原告蔡尚杉,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永塔,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尚杉与被告郭永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尚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尚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人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鹤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