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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蔡尚杉与郭永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尚杉,郭永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210号原告蔡尚杉,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永塔,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尚杉与被告郭永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尚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尚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人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鹤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