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云伟、胡生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云伟,胡生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12号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善忠、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云伟,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生秀,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云伟、胡生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