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毛红富与赵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富,赵珍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毛红富。被告:赵珍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富与被告赵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红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红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毛红富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江建扬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代理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