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某与武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武某1,武某2,武某3,武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87-2号原告温某,女,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武某1,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武某2,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武某3,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武某4,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武某1、被告武某2、被告武某3、被告武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温某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俊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