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660号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水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 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吾崇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