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国家发农机补贴之机及农机销售公司经理、业务员对其在销售农机具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帮助表示感谢,收受谢某某、冯某某、吕某、周某某、殷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0400元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4年,张集镇彭家湾村5组村民谢某某和岳父任某某合伙,以任某某的名义以57000元购买了一台收割机。2008年谢某某得知国家开始农机补贴,就找到刘某某要求享受政策,刘说2004年购机没有补贴。谢再次找到刘请求帮忙时,刘某某回答说:“能搞了我通知你”。后刘某某帮助谢某某以任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购买农机补贴手续。谢某某在收到国家补贴款之后,于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来到刘某某的家中,送给刘1800元表示感谢。2、2011年5月份,老河口市康信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为了通过刘某某在销售农机具过程中能给予方便,在康信农机销售公司,以补电话费和来回油费为名,分两次分别送给刘某某1000元、600元。刘某某收下1600元据为己有。3、2011年、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老河口市瑞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某为了感谢刘某某在为其销售农机具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公司门市部,以补招待费和汽油费名义,分别送给刘某某1240元、960元。刘某某收下2200元据为己有。4、2011年、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老河口市惠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为了提高本人的农机销售业绩及感谢刘某某在平时工作给予的支持,在公司门市部,分别送给刘某某1000元、800元。刘某某收下1800元据为己有。5、2012年春,枣阳市光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驻老河口市二级销售点业务员殷某某,为了完成总部交的任务,找到刘某某,请刘在其辖区内找一些农民出面,代为枣阳农民办理购买农机补贴事项。刘某某表示同意并先后分两批从张集找来二十名农民,带到殷某某门市部,按殷某某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殷某某为了感谢刘某某给予的帮助,于同年五月底的一天,在其门市部门口,送给刘某某10000元。刘某某又提出:“我找这么多人要请车,要吃饭,你得再给我加3000元”,殷某某当即又拿出3000元给刘某某。刘收下130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简历、招收工人登记表、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合同复印件、证明、工商登记信息等;证人谢某某、任某某、冯某某、吕某、周某某、殷某某、赵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400元,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同种类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二、所追缴的赃款20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观宏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