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世学与陈明宏、李华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学,陈明宏,李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学。被执行人陈明宏,无业。被执行人李华新,无业。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017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陈明宏、李华新应支付陈世学承包费59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10元。但被执行人陈明宏、李华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明宏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紫云里特1号房屋(房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号,共有人许冬兰)的产权。二、被执行人陈明宏、财产共有人许冬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保管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