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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胡译之诉武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译之;武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胡译之,女,生于1986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武林,男,生于1978年12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译之诉被告武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译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译之承担。审 判 长  张梓入人民陪审员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蒲陶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