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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6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天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张天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339号原告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6层617室,注册号110108013223897。法定代表人柯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婷,女,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虹,男,1986年11月28生。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图腾公司)诉被告张天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图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崔婷、敖英姿与被告张天虹之委托代理人王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图腾公司诉称,张天虹申请离职后没有办理任何工作交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我公司没有与张天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我公司不需要向其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张天虹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应按月工资收入的2倍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由于张天虹违反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给我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张天虹:1、办理工作交接,返还ios项目所有的开发资料(含应对合同)、项目管理性文档、项目人员及项目分配、项目进度报告、客户对接人员及联系方式(QQ、邮箱、联系电话),返还SVN服务主机和远程登录账号,移交项目未完成的项目遗留工作(附带资源、客户需求、剩余工作量等),恢复电脑上的所有电脑技术资料,返还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及技术有关的信息源,包括但不限于代码、文档、方案、要求、设计、开发、测试等,配合将苹果开发者的企业账号以及绑定邮箱变更为本公司邮箱,提供外包项目的所有对应外包人员联系方式、项目进度,提供JIRA管理工具、jenkins管理工具以及账号、密码和登录方式;2、支付因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38000元;3、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赔偿金50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天虹辩称,自我入职爱图腾公司后,其就未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为我交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此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我按照爱图腾的格式要求签署了辞职申请,并将存有本人负责项目资料的电脑、手机等全部交付,爱图腾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当天也为我出具了盖有其公章的收据,我已经没有爱图腾公司诉称的各种资料。关于第二条事实理由,劳动仲裁不涉及此项内容,与本案无关。我已经向爱图腾公司交付相关的项目资料及硬件,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且该公司所称的交接内容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范畴。我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爱图腾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我作为研发人员,只是完成研发任务,不存在造成项���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爱图腾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经审理查明,张天虹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职爱图腾公司,并签有期限自入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至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13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爱图腾公司主张张天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应当支付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赔偿金。为证明上述主张,爱图腾公司并提交离职申请书、劳动合同予以证明。离职申请书载明:“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张天虹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为爱图腾公司服务,现特提出离职,望公司领导予以批准,同时感谢公司对本人的一贯帮助。申请日期:2013.3.18”,张天虹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乙方(张天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爱图腾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重要岗位须按照��方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延长通知期,以减少对甲方正常工作的影响(具体规定详见工作管理制度)。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离职前没有妥善做好交接、离职手续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甲方有权给予扣减差额天数的薪资。张天虹对离职申请书及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爱图腾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爱图腾公司就张天虹未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损失之请求,提交证人证言(刘×、赵×、李×、程×、林×、陈×、王×)及工资表予以证明。刘×、陈×的证言载明:“刘×是爱图腾公司ios部门的开发人员,陈×是爱图腾公司android部门的开发人员,今年3月6日左右,部门主管张天虹、李×分别安排两人做×(EJ)房商集团的“装修钱管家”项目的ios和android开发工作,当时和我一起做的���有姜×、李×,贺×担任项目经理,ios部和android安卓部的是由刘×、姜×、陈×和李×做开发,我们这个项目包括贺×在内一共五个人做,一星期后公司发生集体辞职时间后,由于工期紧,我们还安排增加了六个人做了一个星期,整体完成了三分之一……后来爱图腾公司的张总还带着明涛等人到该公司衔接,刚开始公司说合同已经与公司签订,在路上,但后来就变了,说只跟贺×对接,客户也不跟我们开发人员对接了,说只与贺×对接,我们就没做了。”赵×、程×、李×、林×的证言载明:“张天虹是ios的部门主管。张天虹负责中国×地理客户ios项目、《×日报》手机客户端ios项目、音乐识别手机客户端软件项目、博时移动版网上交易系统的设计和开发项目、×报windowsphone8客户端项目、智慧昆山三个阶段的ios项目。2013年3月18日张天虹、孟×、贺×、薛×等集体交辞职书离职,并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王×的证言载明:“我是公司ios部门的开发人员,今年3月12日被公司李×安排到×互联网集团现场做“×乐居”项目的ios开发工作,和我一起去的还有张×。在现场开发的除我们两个爱图腾公司的人,还有四个软通公司派过来和我们一起做的。我做的“×乐居”项目最后由软通动力签订的合同,新浪乐居公司没有与爱图腾公司签订合同。”张天虹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现均为爱图腾公司在职员工,且均未出庭。工资表显示爱图腾公司员工张×及王×2013年3月份的实发工资分别为2546.87元及6859.26元,张天虹对工资表的真实性认可。张天虹主张其与爱图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故其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为证明上述主张,张天虹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及员工辞职申请予以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记载了爱图腾公司为张天虹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员工辞职申请载明:“经员工代表及公司领导协商决定以员工采用如下辞职申请流程:一、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收到员工书面离职申请书。二、员工与公司双方开始办理辞职交接手续,三十天内办完,并于3月18日开始办理固定资产交接。三、员工正常上班配合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期间,公司按员工正常上班待遇发放。四、办理完辞职手续后公司同意办理员工社保转移手续,并且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爱图腾公司及张天虹在员工辞职申请上盖章及签字确认,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爱图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爱图腾公司主张张天虹离职时未与其办理工作交接,要求其返还ios项目所有的开发资料(含应对合同)、项目管理性文档、项目人员及项目分配、项目进度报告、客户对接人员及联系方式(QQ、邮箱、联系电话),返还SVN服务主机和远程登录账号,移交项目未完成的项目遗留工作(附带资源、客户需求、剩余工作量等),恢复电脑上的所有电脑技术资料,返还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及技术有关的信息源,包括但不限于代码、文档、方案、要求、设计、开发、测试等,配合将苹果开发者的企业账号以及绑定邮箱变更为本公司邮箱,提供外包项目的所有对应外包人员联系方式、项目进度,提供JIRA管理工具、jenkins管理工具以及账号、密码和登录方式。为证明其主张,爱图腾公司提交通知(京爱函(2013)2号)、通知、律师函、联系函、电话录音、公司组织架构图、软件委托开发协议及刘泽明、周蕊的离(辞、调)职单予以证明。通知(京爱函(2013)2号)为爱图腾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出具,其中载明:“各位员工:2013年3月18日通知全体员工(出差人员除外)休假三天,3月22日正常上班;已提交离职申请的员工三十日内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凡未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交接手续,并未回公司上班者均视为旷工,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各自负责未完成的合同项目及未归还、移交或退还公司文件资料和设备者,将按劳动合同追究违约者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且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公司从2013年3月停发工资”。通知为爱图腾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出具,其中载明:“张天虹:贵方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职我爱图腾公司,劳动合同是于2013年2月11日期满。然而贵方于2013年3月18日向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我公司自2013年3月18日多次要求贵方办理项目交接、办理离职手续,将自己负责项目的客户提供的设备交还我公司,但贵方拒不履行,造成贵方负责我公司项目停滞。贵方在没有与我公司��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与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贵方的上述行为已严重危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贵方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贵方未归还爱图腾公司资产价值超过人民5000元以上的,也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本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函告贵方:1、限贵方自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公司归还公司资产;2、到我公司住所地办理职务交接和离职手续;3、停止侵害我公司利益,确保我公司的项目顺利完成并交接。如贵方不及时完成上述工作并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向司法机关控告或起诉届时贵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望慎重考虑﹗”。律师函记载内容如下:本律师受爱图腾公司的委托和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特向贵方发��此函:限贵方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内到委托人住所地办理职务交接和离职手续,落款: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敖英姿律师,时间:2013年3月26日。张天虹认可收到通知(京爱函(2013)2号)、通知、律师函,但认为所有内容均由爱图腾公司单方制作,故对证据的内容不予认可。张天虹亦不认可联系函及电话录音的真实性。联系函组织架构图显示张天虹为ios技术经理,张天虹认可其在爱图腾公司的职务,但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爱图腾公司主张电话录音为其公司法人代表的爱人张×、代理人敖英姿、戴×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陈×的谈话录音,张天虹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软件委托开发协议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爱图腾公司(乙方)所签订,其中约定1.2可交付物(deliverables)是指全部开发的软件代码(见规格书的规定,如无特别规定,软件代码应以目标代码和源代码两种格式交付)。张天虹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离(辞、调)职单载明:办理离职手续,需完成工作部门、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的所有办理事项,并由经办人签章,经部门审核。张天虹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爱图腾公司未就张天虹持有ios项目所有的开发资料(含应对合同)、项目管理性文档、项目人员及项目分配、项目进度报告、客户对接人员及联系方式(QQ、邮箱、联系电话)以及SVN服务主机和远程登录账号提交证据。张天虹主张其与爱图腾公司已经交接完毕,并将存有本人负责项目资料及物品全部交付至爱图腾公司,并提交加盖爱图腾公司公章的收据予以证明。收据载明:“今收到张天虹退回的一台ipad3、一台Macbook13寸电脑、一个公司硬盘。共三件。落款:爱图腾公司,时间:2013年3月18日”。爱图腾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证��目的不认可。爱图腾公司主张张天虹在职期间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把项目带到×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交刘欢、赵殿军、李争、程洪、林旭、陈新明的证人证言、王江佼证人证言及电子邮件予以证明。证人证言情况如上所述。王江佼的电子邮件内容如下:新浪有一个项目需要ios与android各派一个工程师过去,属于主场开发模式,不要派太核心的人去,但也要能干活,他俩过去后会分别带领后续从软通招的入场的人,最后项目组织规模会是ios与android分别3-4个,这两个人就作为开发组长,你俩选一下人,然后把人名告诉我。张天虹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王江佼现为爱图腾公司在职员。爱图腾公司以要求张天虹办理工作交接、支付违约金及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驳回爱图腾公司的全部申请请求。爱图腾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离职申请书、员工辞职申请及京海劳仲字(2013)第5484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爱图腾公司的证人均为爱图腾公司的在职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均未出庭,张天虹亦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爱图腾公司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均不予采信。就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赔偿金一节,本院认为,其一、张天虹于2013年3月18日向爱图腾公司提出离职,爱图腾公司于当日与张天虹签订了员工辞职申请,���据其中的内容显示,爱图腾公司已经同意与张天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二、爱图腾公司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工资表均不能证明其公司存在相应损失。综上,爱图腾公司要求张天虹赔偿因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办理工作交接一节,本院认为,爱图腾公司主张张天虹未办理工作交接,并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设备及工作资料,但其所提交通知(京爱函(2013)2号)、通知、律师函、联系函、均为爱图腾公司单方制作,张天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爱图腾公司所提交的电话录音是与案外人谈话录音,亦不能证明其公司的上述主张。而软件委托开发协议及离(辞、调)职单中亦不能证明张天虹持有爱图腾公司所主张的相关设备及工作资料等。加之,2013年3��18日,张天虹将其持有的电脑及其他设备交接给爱图腾公司,爱图腾公司负有对电脑中是否保存相应工作资料进行审核的义务,现张天虹主张电脑中包括其负责的项目资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张天虹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在张天虹已经将电脑及硬盘交还爱图腾公司,而爱图腾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天虹持有ios项目所有的开发资料(含应对合同)、项目管理性文档、项目人员及项目分配、项目进度报告、客户对接人员及联系方式(QQ、邮箱、联系电话)以及SVN服务主机和远程登录账号及相关工作材料的情况下,爱图腾公司要求张天虹办理工作交接,返还相应的设备及工作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爱图腾公司主张张天虹违反保密协议,但其所提交的王×电子邮件中并未反映张天虹有违反保密协议条款的行为,故仅凭证人证言及邮件,无法证明爱���腾公司的上述主张。爱图腾公司要求张天虹支付违约金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爱图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腾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