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项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2号原告项某,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高某,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经审查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项某承担。审判员 琚苗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海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