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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项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2号原告项某,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高某,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经审查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项某承担。审判员  琚苗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海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