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XX与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姜XX,女,38岁。被告吴XX,男,39岁。原告姜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6月30日,被告外出,现不在原住所居住,去向不明,无法联系,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有财产。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4、公民下落不明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辩解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7月份,被告吴XX外出,现不在原住所居住,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庭审中,原告姜XX放弃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主张。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吴XX现已下落不明二年,原、被告之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系原告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姜XX与被告吴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420.00元,合计720.00元,由原告姜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媛媛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