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定陶县邮政局与陈启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邮政局,陈启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定陶县邮政局。负责人杨焕勇,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春巧,女,农民,特别授权。被告陈启亮,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定陶县邮政局诉被告陈启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春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启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陶县邮政局诉称,2013年6月10日,被告到我局下辖邮政储蓄定陶县邓集营业厅办理取款业务,被告银行卡内共有现金4万元,该本金产生的利息为3324.28元。被告要求将利息取出,本金4万元续存,该营业厅柜员将利息3324.28元支付被告后,误把本金及利息共计43324.28元续存到被告银行卡上,造成实际多支付被告利息3324.28元。工作人员发现这一问题后,多次派人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返还,无奈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324.28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1、邮政银行利息清单,2、转账凭证,3、视听资料一份。被告陈启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陈启亮到原告下辖邮政储蓄定陶县邓集营业厅办理取款业务,被告银行卡内有现金4万元,该本金产生利息为3324.28元。被告取出利息,将本金4万续存。原告营业员将利息3324.28元支付给被告后,又将本金及利息共计43324.28元续存到被告银行卡内。本院认为,被告陈启亮已将利息3324.28元取出,将本金4万元续存,原告工作人员误将本金及利息相加后续存,造成原告实际损失3324.28元,续存的3324.28元,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324.28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启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定陶县邮政局返还现金3324.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3元,共计103元,由被告陈启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光远审判员 苗东升审判员 徐 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