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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周玉航与刘军、杨虹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航,刘军,杨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民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航,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执行人杨虹丽,女,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民三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军、杨虹丽所有的财产:位于新民市西城街新生委1-20130107-1号(1-4)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6平方米,档案卷号17-2-0011650(7-3-355)。经委托辽宁新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值总计为243,3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军、杨虹丽所有的位于新民市西城街新生委1-20130107-1号(1-4)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6平方米,档案卷号17-2-0011650(7-3-35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宇审判员  刘兴军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鄢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