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阳永晖、阳永红申请执行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永晖,阳永红,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阳永晖,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阳永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阳永晖、阳永红申请执行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