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行申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玉明诉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甘行申字第125号杨玉明:你因诉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3)永行立字第1号和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金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永昌县住建局永房房拆裁字(2010)36号行政裁决,由被申诉人及第三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侵权责任。经复查,本院认为,永昌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永行非查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为“原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永房房拆裁字(2010)36号行政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已生效,……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永房房拆裁(2010)3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在该裁定生效且被执行完毕后,你又于2013年1月4日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裁决,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一款(十)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之规定,因该行政裁决受(2011)永行非查字第1号行政裁定的效力所羁束,故对你的起诉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一、二审裁定结果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