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郑彦斌与郑树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彦斌,郑树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郑彦斌。被告郑树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彦斌与被告郑树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虎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