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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迁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祥凤与吴艳梅返还财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凤,吴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迁执字第218号申请人张祥凤,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三屯营镇麻家峪村。被执行人吴艳梅,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白庙子乡白庙子村。本院在执行张祥凤与吴艳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的(2005)迁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祥凤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5)迁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玉  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