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迁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祥凤与吴艳梅返还财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凤,吴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迁执字第218号申请人张祥凤,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三屯营镇麻家峪村。被执行人吴艳梅,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白庙子乡白庙子村。本院在执行张祥凤与吴艳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的(2005)迁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祥凤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5)迁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玉 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