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吴某,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葛某,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