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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亦冰、肖英与被告郭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亦冰,肖英,郭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66号原告:韩亦冰,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肖英,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郭旭,女,1984年4月27日,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亦冰、肖英与被告郭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亦冰、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已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韩亦冰、肖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