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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万×与范×1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范×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4971号原告万×,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被告范×1,男,1959年1月3日出生。原告万×与被告范×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1月24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两个婚生女范×2(现年17岁)和范×3(现年27岁,已成家)。结婚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对事物的看法与处事原则有很大的不同,使双方的交流和沟通存在很大的障碍,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骂原告,且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还经常酗酒、打人。原被告从2007年分居至今,最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的彻底破裂。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没有事业的互相扶助,精神上的互相抚慰,如果这样继续生活下去,只能使原告的生活陷入更大的痛苦之中,故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女范×2(现年17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800元;3、判决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乡孙湖沟村范家庄×号的4间民房由原被告平均分配(价值2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范×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就是因为我骂了她几句就起诉要离婚,我认为我们不到离婚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1月24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时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婚生女,长女范×3(已成家)、次女范×2(系在校大学生)。2010年,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撤诉。近期,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3年9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结婚登记时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故本案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应相互理解互相沟通。考虑到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共同生活并生育两名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在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