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四初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冠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四初字第00022-2号原告:安徽省冠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世纪城新里伊顿公馆2-2-1002室。法定代表人:周好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冠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冠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并提出解封申请,要求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 勇审判员 周宏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