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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申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妙来与戴加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妙来,戴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妙来。委托代理人:王何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加喜。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委托代理人:王颖。再审申请人王妙来因与被申请人戴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台商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妙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本案并非王妙来向戴加喜借款,而是一起刑事案件引起的虚假借贷案。王妙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申请人王妙来向被申请人戴加喜的借款有其向戴加喜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戴加喜也已就出借款项的来源及交付情况作了必要的说明,申请人王妙来与被申请人戴加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王妙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当予以维持。综上,王妙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妙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