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特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93号申请人邓成申请宣告蒋小娣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93号申请人邓成,男,2004年4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邓土旺,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邓成要求宣告蒋小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成诉称,申请人之母蒋小娣于2005年12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蒋小娣为失踪人。经查,蒋小娣,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邓成之母。蒋小娣于2005年12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发出寻找蒋小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蒋小娣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之父邓兴学于2004年10月死亡,申请人邓成现跟随其伯父邓土旺生活,并由其伯父邓土旺担任其监护人。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供蒋小娣个人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蒋小娣于2005年12月离家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邓成符合本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蒋小娣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小娣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欧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