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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72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