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催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启东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启东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76号申请人启东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74942804-1,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科技创业园青年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志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申请人启东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南阳支行于2013年4月19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701087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背书人江苏大经钢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启东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启东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审 判 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