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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特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天渝要求宣告曾丹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天渝,曾丹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68号申请人曾天渝。被申请人曾丹娅。申请人曾天渝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曾丹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曾天渝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天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天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曾天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淞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