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萍与刘福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刘福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王萍,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刘福昌,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居长骏,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刚,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刘福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本案是因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标的物位于本市东安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徐汇区行政区域,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福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