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麦特沃克气动元件(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特沃克气动元件(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麦特沃克气动元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3号C1栋。法定代表人瓦伦蒂诺.佩伦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333号1幢311室。负责人李海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福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特沃克气动元件(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特沃克气动元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苏州市天龙实业公司机电工程分公司已向原告麦特沃克气动元件(上海)有限公司交付货款人民币1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解决,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特沃克气动元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麦特沃克气动元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