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家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垭信用社,吴家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垭信用社。负责人王晓龙,该社主任。被告吴家祥,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垭信用社诉被告吴家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垭信用社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吴家祥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垭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垭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坤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