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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陆河县水唇镇章塘口。法定代表人:邹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法定代表人:张家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陆河县重信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映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