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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吕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胡临岳与刘明海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吕初字第175-1号原告胡XX,女。被告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30日原告称因双方己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审判员  罗颂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成吕仙亭法庭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案号(2013)楼民吕初字第175-1号文书拟稿人罗颂利报批时间2013年11月4日原告胡XX被告刘XX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庭长审批意见: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