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吕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胡临岳与刘明海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吕初字第175-1号原告胡XX,女。被告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30日原告称因双方己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审判员 罗颂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成吕仙亭法庭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案号(2013)楼民吕初字第175-1号文书拟稿人罗颂利报批时间2013年11月4日原告胡XX被告刘XX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庭长审批意见: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