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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王同法与周锌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锌达,王同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锌达。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法。委托代理人陈福梅。上诉人周锌达因与被上诉人王同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民初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1月13日,王同法与周锌达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周锌达将夫妻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河东村河口庄4号房屋【含三间主屋、二间西屋(即厨房)及过道,其中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产为主屋三间,西屋二间】以43000元卖给王同法,过户手续及其它所有费用由王同法承担,周锌达的电话、照明电户头由王同法过户,太阳能、自来水、有线电视归王同法使用,周锌达向王同法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该协议签订时,周锌达妻子在场,协议由王同法、周锌达签名,并邀请邻居封其兵、李长英、徐成明和证明人任学波、赵月军签名。协议签订后,王同法将购房款43000元付给周锌达,周锌达将所卖房屋钥匙、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一并交给王同法。当年农历十月,周锌达夫妇迁出房屋,王同法入住该房。此后,王同法多次要求周锌达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果。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一致陈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占用的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王同法非该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3月12日,该宗土地被变更为国有划拨土地,周锌达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证后,又将证书交给王同法。王同法入住周锌达转让的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建东屋一间。原审法院认为,王同法与周锌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同法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周锌达妻子颜秀英在场且同意周锌达签约,结合周锌达夫妇在合同签订后将房屋交给王同法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2010年3月12日办理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交给王同法等事实分析,原审法院对周锌达以自己未经妻子同意处分房产,事后妻子不予认可为由,主张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王同法在双方交易时虽然不是该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在2010年3月12日,该宗土地已经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流转。王同法入住周锌达转让的房屋后,对房屋已经进行装修,又建东屋一间,为保护交易安全,践行诚实信用,对王同法要求周锌达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周锌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同法办理由灌伊民字第063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产及该房产占用的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上诉人周锌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因上诉人妻子颜秀英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2002年11月1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同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时,上诉人妻子颜秀英并不知情,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同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由于被上诉人不是当地村民,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又是集体土地,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协议书亦是无效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同法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同法与上诉人周锌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认上诉人周锌达妻子颜秀英知道并同意周锌达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提出其妻子颜秀英并不知情,无证据证实,且与常理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因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所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上诉人王同法在双方交易时不是该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现在涉案土地已经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因此,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流转,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周锌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剑铭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