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俊瑶与孙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瑶,孙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瑶,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孙云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3)青民一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云涛及共有人李洁名下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3号南湖公务员住宅小区B-9栋2单元204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黎 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