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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庄虔云与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虔云,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庄虔云,女。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新兴街162号。法定代表人田奎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虔云与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庄虔云案款本金97900元,逾期利息913元,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边分行账户163604055550中的存款人民币100199元至敦化市人民法院账户,扣除执行费1386元,剩余案款9881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庄虔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