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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湖南风云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湖南风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中意一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罗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超良,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管小平,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开发区金霞纸业大市场8栋108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湖南风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陈家铺27栋126号。法定代表人贺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湖南风云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湖南风云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湖南风云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720元,由原告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跃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