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吕康康与赵学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康康,赵学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吕康康,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赵学科,男,40多岁,汉族,农民,文盲,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康康与被告赵学科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康康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康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