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射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洪来与解二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来,解二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射民初字第52号原告刘洪来。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二东。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来与被告解二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来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解二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刘洪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