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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喜高与李存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高,李存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729号原告李喜高,男,汉族。被告李存生,男,汉族。原告李喜高与被告李存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喜高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喜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喜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喜高负担。代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