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维维与王行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维,王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来执字第00436号申请人:马维维。被执行人:王行英,农民。被执行人王行英因不履行(2013)来民一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维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行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行英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行英银行存款(账户10049136153410000000024)14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