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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京发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发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浦山下。法定代表人:俞正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坤富,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镇江市京发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路镇大姚公路东侧(大路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卢荣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浩、高卫,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京发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京发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