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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全富贵与许金元、杨子华、汤国福、杨雪群、杨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富贵,许金元,杨子华,汤国福,杨雪群,杨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全富贵。被告许金元。被告杨子华。被告汤国福。被告杨雪群。被告杨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富贵与被告许金元、被告杨子华、被告汤国福、被告杨雪群、被告杨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富贵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全富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富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富贵负担。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