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单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单微,女,汉族,1959年12月16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华中电网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65号。负责人:韩强,该支行行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单微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微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沈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兆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