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宗华山与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宗华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燕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郑洪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华山,;。上诉人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华山加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辖初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另一股东住所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燕路66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