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1)金执字第00392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诚,田鹏科,张克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刘诚,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汉族,陕西辰济大药房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维村。被执行人田鹏科,男,生于1980年9月16日,汉族,宝鸡市永丰汽车修理厂职工,住宝鸡市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县种子站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克让,男,生于1960年12月6日,汉族,原系扶风县变压器厂职工,住扶风县城关镇北大路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鹏科、张克让银行存/1856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宝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