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其新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其新,陕西恒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191号申请执行人蔡其新,男。被执行人陕西恒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年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蔡其新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其新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000元,案件受理费86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3786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